(2015)昌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徐奉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徐奉义,徐桂兰,徐桂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徐桂荣,女。被告徐奉义,男。被告徐桂兰,女。被告徐桂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荣诉被告徐奉义、徐桂兰、徐桂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徐桂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