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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徐奉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徐奉义,徐桂兰,徐桂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徐桂荣,女。被告徐奉义,男。被告徐桂兰,女。被告徐桂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荣诉被告徐奉义、徐桂兰、徐桂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徐桂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