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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利华与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华,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谢利华,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2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利华与被执行人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利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谢利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4)雨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糖酒副食批发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利华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