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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戴方瑜与庄丹霞、杨大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庄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腾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意华、安汉芬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对被告庄某某在舟山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及其在舟山医院的2013年度年终奖金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扣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邵舟波、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庄某某以其丈夫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09年7月2日、2012年6月5日、2013年12月2日,各向原告借款5万元、20万元、20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三笔借款利率分别为20‰、15‰、15‰。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底。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其中5万元按月利率20‰计算,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庄某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三份、工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份,证明被告庄某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万元,其中40万元借款原告以银行汇款方式交付给被告庄某某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庄某某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被告杨某某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庄某某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庄某某欠原告戴某某借款45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未载明借款利率,原告主张双方对于三笔借款利率分别口头约定为20‰、15‰、15‰,被告庄某某未提出异议,被告杨某某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庄某某应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庄某某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戴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中5万元按月利率20‰计付,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867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腾云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人民陪审员  安汉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