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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一×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times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一×,群众,无业。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葛缙,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一×及其辩护人葛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一×与刘XX(另案处理)预谋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4月19日,杨三X、刘XX和“老毕”将杨一×介绍给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孙庄村的张二×,杨一×隐瞒婚史和年龄,与张二×相亲。2014年4月20日,在杨一×要求下,张二×家花了8000余元为杨一×购买衣物和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枚万足金戒指。2014年4月21日,杨一×与张二×在宁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天中午,张三×给女方彩礼人民币50000元(其中刘丽萍人民币10000元,杨一×人民币40000元)及“老毕”800元介绍费。2014年4月24日,杨一×电话联系刘丽萍让刘丽萍将其接走,当晚22时许,杨一×假借上厕所,乘刘丽萍租乘车辆逃走,后杨一×逃往浙江与张二×失去联系。案发后,杨一×亲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一×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一×与刘XX(另案处理)预谋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4月19日,经杨三X、刘XX和“老毕”的介绍,杨一×隐瞒婚史和年龄,与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孙庄村的张二×相亲。2014年4月20日,在杨一×要求下,张二×为杨一×购买衣物、千足金项链1条、万足金戒指1枚,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4年4月21日,杨一×与张二×在宁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日中午,张二×的父亲张三×给女方彩礼人民币50000元(其中刘丽萍获取人民币10000元,杨一×获取人民币40000元)及“老毕”介绍费800元。2014年4月24日,杨一×电话联系刘丽萍,让刘丽萍将其接走。当晚22时许,杨一×假借上厕所乘刘丽萍租乘的车辆逃走,后逃往浙江与张二×失去联系。案发后,杨一×亲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居民信息表、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一×、黄××、杨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二×的陈述;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取款凭条、收条、和解协议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一×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此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靳加伏代理审判员  张妮娜人民陪审员  马会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