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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冯丽英与崔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英,崔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6号原告:冯丽英,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崔芹,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英与被告崔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丽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