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变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粤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赖玉燕、赖敦雄、刘庆、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赖玉燕,赖敦雄,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变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黄为民。被执行人:赖玉燕,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赖敦雄,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刘庆,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喜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玉燕、赖敦雄、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粤喜公司与赖玉燕、赖敦雄、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穗南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发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赖玉燕应向某公司支付转让款83982.01元及逾期违约金等,赖敦雄、刘庆承担连带责任。赖玉燕、赖敦雄、刘庆未履行义务,粤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2013)穗南法执字第437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粤喜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另查,诺普信公司系粤喜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100%。本院认为:粤喜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到行政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诺普信公司系其唯一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因此,诺普信公司申请变更为(2013)穗南法执字第4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是有据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为(2013)穗南法执字第4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本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