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骏、蔡淑云与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林骏。原告:蔡淑云。委托代理人:丁伟平。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周佐武、张申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骏、蔡淑云与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骏、蔡淑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骏、蔡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骏、蔡淑云撤回对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骏、蔡淑云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