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秦某,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其松、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故本��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汤战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石佳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