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