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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