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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系保定市高新区欣达制冷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2013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3年7月间,时任保定市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审计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张某,负责欣达公司工程承包方山东省陵县宏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工程的审计、决算。张某向宏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某承诺提高决算单上的工程造价,并向其分三次索要好处费人民币共计7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同时有证人李某、杜某、蔡某证言,抓获、破案经过,继续联合创办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变更登记,部门调整文件,任命书,欣达公司与陵县宏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议,审计部职责,退款证明你,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赃款7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