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程某,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