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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飞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飞。申请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飞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