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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原、被告双方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梅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