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建涛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涛,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燕,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何建涛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7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燕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建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何建涛申请将其在本案诉讼期间查封的位于颍州区阜临路与东城墙交叉口西北角东城花园7#A楼104、105号房产及周卫卫位于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E9E10#楼1720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阜字第20111329**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建涛、张玉荣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与东城墙交叉口西北角东城花园7#A楼104、105号房产及周卫卫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E9E10#楼1720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阜字第2011132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干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