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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与彭细平、郑菊平、陈锋、林芳、缪丽平、刘勇、黄杰斌、郑莲姿、陈清平、林颖、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彭细平,郑菊平,陈锋,林芳,黄杰斌,郑莲姿,缪丽平,刘勇,陈清平,林颖,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雷培明。委托代理人薛玢页,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细平,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菊平,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锋,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芳,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杰斌,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莲姿,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缪丽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勇,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清平,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颖,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彭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诉被告彭细平、被告郑菊平、被告陈锋、被告林芳、被告缪丽平、被告刘勇、被告黄杰斌、被告郑莲姿、被告陈清平、被告林颖、被告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细平、被告郑菊平、被告陈锋、被告林芳、被告缪丽平、被告刘勇、被告黄杰斌、被告郑莲姿、被告陈清平、被告林颖、被告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46953.3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彭细平、被告郑菊平、被告陈锋、被告林芳、被告缪丽平、被告刘勇、被告黄杰斌、被告郑莲姿、被告陈清平、被告林颖、被告福建中海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46953.3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