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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其祥,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代理人陈其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1997年农历2月底,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2月21日生育婚生子陈某甲,2009年6月8日生育婚生女陈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婚生女陈某乙出生后,被告开始嫌弃原告母女,开始和原告分居,很少分担原告母女生活费用。2011年农历6月份,原告带着女儿到安溪县城租房打工至今;原、被告至今分居生活三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感情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据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林某某抚养,并由被告陈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陈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支付。被告陈某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十几年,共同生育抚养一子一女,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及结婚登记的时间;4、尚卿乡尤俊村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婚育情况及子女的身份情况。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被告对其主张在本院规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1997年农历2月底,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2月21日生育婚生子陈某甲,2009年6月8日生育婚生女陈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感情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请求,但均未能为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的存续需要夫妻双方互相谅解,互相适应,互相扶助。为了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希望原、被告能好好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