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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国良与卢国军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良,卢国军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卢国良。被告:卢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良与被告卢国军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卢国良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良撤回对被告卢国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