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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树英与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树英,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树英。委托代理人XXX,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光,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万盛公司)与上诉人石树英因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石树英在仲裁庭审时陈述其上班时间为每月固定调休4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中一天来调休,周一至周五每天固定8小时,每月固定周末加班4天,每天固定上班10个小时,其中早班是8点到12点,晚班是6点到11点,中班是12点到22点,早晚班没有吃饭时间,中班中途包含吃饭时间45分钟。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石树英与合万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双方对原审判决合万盛公司支付石树英2013年7月份工资2540元、2013年8月份的工资1135元、2011年度至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559.39元、向石树英返还押金、保证金400元以及工衣款120元、返还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多承担的社保费用544.58元、返还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承担的社保费用983.36元均无异议,均认可原审判决的上述裁判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加班工资差额问题。因工资表显示石树英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合万盛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石树英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石树英在仲裁庭审时陈述其上班时间为每月固定调休4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中一天来调休,周一至周五每天固定8小时,每月固定周末加班4天,每天固定上班10个小时。但石树英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其每月都满勤30天或31天,周末双休日都加班,与其在仲裁庭审时的陈述明显不一致,石树英解释称虽然公司每月固定4天休息,但其天天都有上班,没有休那4天假,当时仲裁庭审时也是这么说的,速录员没有记录上。因石树英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采信其在仲裁庭审时的陈述,即每月固定调休4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中一天来调休,周一至周五每天固定8小时,每月固定周末加班4天,每天固定上班10个小时,其中早班是8点到12点,晚班是6点到11点,中班是12点到22点,早晚班没有吃饭时间,中班中途包含吃饭时间45分钟,即早晚班共加班9小时,中班共加班9.15小时。因石树英在仲裁庭审的陈述与工资表中显示的工作时间存在出入,故本院对石树英的实际加班天数将根据石树英陈述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予以调整,酌定石树英周末每天加班为9.1小时。石树英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具体核算如下:2011年7月有双休日10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828.41元(1320元÷21.75天÷8小时×(6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14元,还应支付差额314.41元。2011年8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552.28元(132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14元,还应支付差额38.28元。2011年9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一)加班工资应为734.34元(132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14元,还应支付差额220.34元。2011年10月有双休日10天(其中包含国庆节2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周一)加班工资应为1148.55元(132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2天×9.1小时×3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64元,还应支付差额584.55元。2011年11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552.28元(132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64元,故已足额支付。2011年12月有双休日9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690.34元(1320元÷21.75天÷8小时×(5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564元,还应支付差额126.34元。2012年1月有双休日9天(其中包含元旦、除夕共2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元旦周日、除夕周日、春节周一、周二)加班工资应为1192.55元(1320元÷21.75天÷8小时×(3天×9.1小时×200%+2天×9.1小时×300%+2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786元,还应支付差额406.55元。2012年2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627.59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1089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3月有双休日9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784.4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5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67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4月有双休日9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三)加班工资应为991.3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5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799元,还应支付差额192.38元。2012年5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二)加班工资应为834.4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93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6月有双休日9天(其中包含端午节1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日)加班工资应为862.91(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1天×9.1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53元,还应支付差额9.93元。2012年7月有双休日9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784.4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5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56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8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为627.59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760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9月有双休日10天(其中包含中秋节1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日)加班工资应为1019.83元(1500元÷21.75天÷8小时×(5天×9.1小时×200%+1天×9.1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14元,还应支付差额205.83元。2012年10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一、周二、周三)加班工资应为1248.2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3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31元,还应支付差额417.28元。2012年11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627.59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91元,故已足额支付。2012年12月有双休日10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941.3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6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881元,还应支付差额60.38元。2013年1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二)加班工资应为834.4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673元,还应支付差额161.48元。2013年2月有双休日8天(包含除夕、春节共2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夕周六、春节周日、周一)加班工资应为991.38元(1500元÷21.75天÷8小时×(2天×9.1小时×200%+2天×9.1小时×3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766.36元,还应支付差额225元。2013年3月有双休日10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1004.14元(1600元÷21.75天÷8小时×(6天×9.1小时×2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745元,还应支付差额259.14元。2013年4月有双休日8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四)加班工资应为890.11元(1600元÷21.75天÷8小时×(4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698元,还应支付差额192.11元。2013年5月出勤20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加班。2013年6月有双休日10天,固定调休4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周三)加班工资应为1224.83元(1600元÷21.75天÷8小时×(6天×9.1小时×200%+1天×8小时×300%)],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697元,还应支付差额527.83元。以上合计合万盛公司应支付石树英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941.83元。原审判决对加班时间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问题。合万盛公司主张石树英于2013年8月6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书,申请离职,但随后将《员工离职申请书》抢回撕毁,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石树英则主张合万盛公司于2013年8月6日以其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将其解雇,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书》证明离职原因一栏是“黄×敏”所填写,批准人是主管黄×光,该申请书是合万盛公司给石树英的。合万盛公司对石树英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书》不予确认。因石树英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书》没有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是属于石树英的申请书,亦无法证明是合万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填写好离职原因及签署后给石树英让其补充填写相关信息的,故本院对石树英的主张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双方都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员工的离职原因的,依照公平原则,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因双方对石树英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万盛公司依法应向石树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661.77元(3046.22元/月×3.5个月)。合万盛公司与石树英的该项上诉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合万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石树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十、十一项;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石树英支付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941.83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石树英的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0元,上诉人石树英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