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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梁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梁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白沙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力耕,行长。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其,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该银行职员。被告梁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登波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