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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隋雨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