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隋雨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