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鲍建芬与鲍俊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芬,鲍俊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2534号原告鲍建芬,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被告鲍俊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芬诉被告鲍俊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建芬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建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由原告鲍建芬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