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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冬生申请执行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生,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张冬生,男,1962年12月1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法强,男,1955年8月24日生,原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冬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典当公司)、姜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向张冬生偿还了59.80万元,仍欠170.20万元及利息未还。本院作出(2014)信中法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被执行人信阳典当公司在未还清欠款前,不允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允许该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因被执行人信阳典当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印章予以封存,公司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应允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允许该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允许被执行人信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允许该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