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祖姜、孙备战与孙备战、周玉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姜,孙备战,周玉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孙祖姜。被告孙备战。被告周玉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祖姜与被告孙备战、周玉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0元,由原告孙祖姜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既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