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静与张云琴、黄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张云琴,黄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号原告高静。被告张云琴。被告黄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静与被告张云琴、黄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静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