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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与张如意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张如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三王街39号。负责人周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贵,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泽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意,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如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7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雅美医疗美容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刁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