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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339号原告: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祖烈。委托代理人:马雪平。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2170.5元,由原告乐清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