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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学根与吾留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吾留金,马学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吾留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根。上诉人吾留金因与被上诉人马学根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辖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吾留金上诉称:上诉人自2013年6月起实际居住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澄湖村七组,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辖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吾留金的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其主张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吾留金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杭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