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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麻宏建与被告南阳正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宏建,南阳正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麻宏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建洲、靳西彬,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宏音、陈建军,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宏建与被告南阳正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宏建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宏建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麻宏建负担。审 判 长  拜立涛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