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郑孝菊与谢红灯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菊,谢红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郑孝菊,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红灯,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孝菊与被告谢红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孝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孝菊负担。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