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远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东马庄村东1公里。法定代表人:刘汉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前卫支路10号1楼3号房125室。法定代表人:李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24元,减半收取134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12元,由原告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