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唐秀英与尚大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英,尚大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英。被执行人尚大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尚大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71501.1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大印在新乡市胜利路新世纪广场中塔9层2095号有房产一处,面积为107.47平方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尚大印所有的位于新乡市胜利路新世纪广场中塔9层2095号房产面积为107.47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