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宜都市颐弘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庞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颐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庞政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宜都市颐弘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春社区一组民俗村,法定代表人丁晓蒙。被告庞政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颐弘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都市颐弘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黎明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