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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汤中友与杨明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中友,杨明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32号原告:汤中友,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杨明华,男,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中友诉被告杨明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中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中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1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汤中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