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敬利、韩亮亮等与武汉食之翘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利,韩亮亮,刘建春,李桂莲,武汉食之翘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利。申请执行人韩亮亮。申请执行人刘建春。申请执行人李桂莲。被执行人武汉食之翘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37号4号楼2层1-2号。法定代表人陈力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硚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食之翘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食之翘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9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