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唯与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1560号原告陈唯,女,1962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尹舵,北京格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屯乙22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袁延京,男,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唯与被告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唯委托代理人尹舵、金百草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延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唯诉称:2011年4月20日,我与金百草公司分支机构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以下简称凤凰护理院)签订《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入院合同书》,约定我父亲陈允功在该院进行护理治疗,我交纳了20万元住院押金,该款在病人离院并结清账目后即返还。陈允功于同年5月10日入院治疗,同年12月12日因病在凤凰护理院死亡。次日,我即与凤凰护理院结清了所有账目。后我多次向凤凰护理院及金百草公司提出退还押金的要求,但均被拖延拒绝。后经了解,金百草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将分支机构凤凰护理院变更为独立实体-有限责任制公司即北京凤凰关爱护理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此前产生的债务,应由金百草公司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金百草公司退还押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2月4日至押金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金百草公司辩称:我方不清楚陈唯所述的押金交纳情况,亦不清楚陈允功在护理院住院去世、费用是否结清等情况。凤凰护理院是我方能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并有营业执照,具备独立资产,能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我方于2011年11月启动改制,分为医疗改制和工商改制等阶段,于2013年4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凤凰护理院改制为独立法人主体即凤凰公司。根据陈唯所述陈允功住院情况,没有明确是谁提供的服务,既然交纳住院押金,住院押金应该作为患者紧急情况下,例如转院、家属不能及时到场,凤凰护理院代为垫付的押金。入院押金不可能离开凤凰护理院,没有上交至我方,不同意陈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陈唯作为患者家属与凤凰护理院签订《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入院合同书》,约定由凤凰护理院为陈允功(患高血压、糖尿病)提供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服务项目。第七条约定,病人在基本费用确定的情况下,为减少病人因住院而给家庭和亲人造成的经济压力,减少开支,我院特优惠活动如下:对于住院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自费部分,通过押金的形式予以减免,凡押金二十万元,第一个月只收伙食费(医药费走医保),以后每月只收实际计费的50%,直至离院。病人在离院满一个月,账目结清后,押金如数退还(病人必须住满六个月,如特殊情况提前离院,也是满六个月后,10个工作日退还押金),每月的1-5号为病人上一个月费用结算时间,请病人家属及时来财务交费。另手写补充说明:已交押金二十万元整,所有费用全免(床位费、诊疗费、生活护理费、伙食费)。签约后,陈唯交纳住院押金20万元,凤凰护理院于2011年4月26日就此出具押金收据。2011年12月2日,陈允功因病去世。经查,凤凰护理院于2009年10月15日成立,负责人系袁延京,企业类型系金百草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中并未记载注册资本。2013年4月24日,凤凰护理院变更为凤凰公司,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系21.94万元。庭审中,陈唯提交《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记载:2012年8月10日召开金百草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议,同意凤凰护理院转换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后企业法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转换后名称系凤凰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凤凰护理院资金额为21.94万元,负债总额0元,所有者权益为21.94万元,凤凰护理院资产归金百草公司所有。同意增加新股东吴开荣、郑玉治。同意金百草公司将持有的净资产21.94万元转让给吴开荣、郑玉治……由于凤凰护理院属于非独立核算,同意凤凰护理院在组织形式转换前的债权债务由金百草公司承继;组织形式转换后的债权债务由凤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负债。该决议下方金百草公司全体股东处由袁延京、郭美娟签名确认,同时金百草公司签章确认。对此,金百草公司予以认可。庭审中,陈唯提交2012年3月10日加盖凤凰护理院公章、袁延京名章的《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系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1年5月10日其患者陈允功(身份证号:×××36)在我院住院治疗。其女儿陈唯交纳了住院押金:人民币20万元。2011年12月2日,陈允功在住院期间正常死亡。2011年12月3日,陈唯已和我院结清了有关陈允功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后,陈唯多次来我院要求退还20万元住院押金。因该押金已上交至上级开办单位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我院与上级开办单位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协调并承诺三个月内予以解决。但经我院多次协调未果。特此说明”。对此,金百草公司不予认可,表示《情况说明》加盖的公章及人名章于2011年12月23日已经作废。袁延京、杜远芳和袁晓光曾于2011年5月合作由翟志涛出任拟定成为独立法人的凤凰公司的董事长,而翟志涛伪造收据涉嫌诈骗,《情况说明》亦系伪造,并就此提交《合作协议书》、刻制印章通知书、收据、立案通知书等在案为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入院合同书》、银行转款凭证、押金收据、《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陈唯与凤凰护理院就陈允功护理事宜签订之《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入院合同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双方约定住院押金于病人离院后如数退还,现陈允功已经去世,退还押金条件已经成就,陈唯主张返还押金理由正当。在《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入院合同书》成立并生效,陈唯交纳住院押金之时,凤凰护理院系金百草公司分支机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凤凰护理院具备独立的财产,故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金百草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金百草公司抗辩意见,依据合同相对性,凤凰护理院内部改制变更过程中所涉债权债务的约定及处理不能亦不应溯及其他人,如若金百草公司与凤凰公司就此存在约定,可另行协商解决。现陈唯主张金百草公司返还押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双方于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陈唯主张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陈唯押金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陈唯已交纳,被告北京金百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琪人民陪审员 程振华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