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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衙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录志奎与周小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49号原告禄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禄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姻关系合法,原告禄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