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灰忠会与被告姚谢奎、颜兴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20号原告灰忠会。委托代理人蒋恒,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谢奎。被告颜兴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寿邦,经理。地址:文山市新闻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灰忠会与被告姚谢奎、颜兴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灰忠会以诉讼主体不适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灰忠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灰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灰忠会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