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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5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224-1号原告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罗某,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罗某涉嫌刑事犯罪暂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