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建斌与陶振宏、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斌,陶振宏,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万建斌,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陶振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75年9月15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偿还万建斌借款8514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玉霞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新集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玉霞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新集支行账号为127165342810081中的存款9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