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送民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振山与吕兆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山,吕兆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送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马振山。委托代理人夏国朝。被告吕兆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雯。委托代理人赵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山诉被告吕兆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15年1月13日的庭审诉讼活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