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孙涛与申玉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孙涛,被告:申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申玉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