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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楚光、周海洋申请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张家台组、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青山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楚光,周海洋,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张家台组,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青山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楚光,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海洋,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张家台组。代表人张功明,组长。被执行人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青山组。代表人吴宗林,组长。协助执行人张家界民俗山庄。负责人吴小吉,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张武民一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张家台组(以下简称张家台组)、张家界公园管理处锣鼓塔居民委员会青山组(以下简称青山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台组、青山组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台组、青山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5)张武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在协助执行人张家界民俗山庄的租金收入453340元。协助执行人张家界民俗山庄的实际经营人为吴小吉。现查明,该租金收入中有一笔150000元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在吴小吉处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