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9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贺瑞燕与张兰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瑞燕,张兰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90229号原告贺瑞燕,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贺倩茹,系贺瑞燕的女儿。委托代理人李秀花,系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香,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剑华、魏国宏,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瑞燕诉被告张兰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瑞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瑞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瑞燕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瑛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