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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0号原告黎某。被告韦某。本院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韦爱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