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0号原告黎某。被告韦某。本院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韦爱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