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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二、如被告青岛源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