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韩立民与倪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民,倪银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2号原告韩立民,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杨丹,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银生,男,1958男1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民诉被告倪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立民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