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崇伟诉被告于霞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崇伟,于霞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胡崇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霞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宝林,男,汉族。原告胡崇伟诉被告于霞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乐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崇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沙金州、被告于霞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崇伟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9日举行定亲仪式,原告按照风俗给付被告彩礼及其他费用合计35000元,由于双方居住在异地,未能建立起感情,2014年9月,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5000元。被告于霞林辩称,对于原告诉状中陈述相处情况属实,现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对于彩礼只收到原告6600元,同意返还,且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母亲给的26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9日举行定亲仪式,定亲时原告按照风俗给付被告彩礼28888元,现双方终止恋爱后,原告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录音予以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霞林在与原告胡崇伟定亲过程中收取原告胡崇伟彩礼,符合本地风俗习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亦没有同居生活,所收取的彩礼应当足额返还。对于彩礼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为28888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原告主张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霞林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胡崇伟彩礼28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崇伟负担77.5元,被告于霞林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乐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卫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