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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锅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锅友,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425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杨村乡南重楼村六区**号。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锅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锅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锅友与锅景茂在定兴县杨村乡南重楼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打斗,被告人锅友将锅景茂三颗牙齿打掉。后经定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锅景茂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定兴县看守所证明、定兴县医院诊断证明书、破案抓获经过;2、证人锅顺义、李素荣的证言;3、被害人锅景茂的陈述;4、被告人锅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锅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锅友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锅景茂的牙不是我打掉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锅友与锅景茂在定兴县杨村乡南重楼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打斗,被害人锅景茂欲上手打被告人时,被告人用手打在了被害人的嘴上,致使其四颗牙被打掉(其中一颗是假牙)。后经定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锅景茂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锅景茂提交了申请,不要求赔偿,要求依法判决。认定的证据:1、被害人锅景茂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我家和锅友家对门。2014年8月31日8点左右,我走到胡同时见锅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陷进泥里去了,我村的锅顺义正帮着他推车,我见后也帮着推去了,车上来后,锅友就开着车往北走了,走了几米就停下了,后他就回来了,用铁锹挖我家这边的土,我就阻止他,他说是官道,我俩就吵吵起来了,这时我老伴就出来了,她就和锅友说“你别挖我们这边的土呀”,锅友就说“妈逼的这是官道”,我听后就走过去上手要打他,没有打到他,他就上手朝我的嘴巴打了一拳,当下我的嘴和鼻子就流血了,嘴里觉得有东西,我张嘴把东西吐出来,见我的四颗牙齿被打掉了,其中一颗是假牙。我就捡地上的砖头,被我老伴摁住我的手了,后来锅顺义和我老伴就把我拉回家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2、证人锅顺义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我和锅景茂家前后院居住。2014年8月31日8点多钟,我家正铺院子,我拿铁锹到院外弄沙子,见锅友的电动三轮车陷进沟里了,我就拿着铁锹帮推车去了,后来锅景茂也出来了帮着推车,把车推上来,锅友就骑车赶集去了,这时锅景茂的媳妇就出来了,她就吵吵说挖他家的土了。由于那几天下雨,胡同口有积水,锅友怕过不去,他就回来了,锅友回来后就和锅景茂媳妇吵吵起来了,锅景茂也和锅友吵吵,并且两人还往前凑,我就说“刚才的土是我挖的”,我怕他们打架,就把锅景茂推进院里了,不知怎么回事锅景茂又出来了,锅景茂和锅友抓挠在一块了,他们互相推搡对方,抓挠对方,锅景茂的媳妇和我就拉着他们俩,等把他们拉开,我就见到锅景茂嘴上流着血说“他把我的牙打掉了,饶不了他”,我怕还打起来,就把锅景茂推屋里去了。另证实,锅友就是抓挠锅景茂的头部来,当时锅友的双手就是乱抡着打锅景茂的头面部来。3、证人李素英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锅景茂是我丈夫。2014年8月31日8点左右,我正在家里干活,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出去一看,见我老伴锅景茂和锅友吵吵,当时锅友在锅贵家门口,我就说“这里都塌下去了,你怎么还挖这里呀”,锅友就边说边走过来了,他说“妈逼的那是官道”,我老伴就朝锅友走过去说“你骂谁呢”,我老伴紧接着就上手抓锅友的脖领,没有抓到,锅友就朝我老伴的嘴打了一拳,我老伴的嘴和鼻子就流血了,他捡起砖头要打锅友去,我见后就赶紧把砖头抢下来了,我就把我老伴推进院里了,我老伴说嘴里有东西,他就从嘴里吐出来四个牙齿(其中一颗是假牙),后来就报警了。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锅景茂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5、定兴县看守所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锅友入所体检,血压215∕108,锅友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6、定兴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锅友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冠心病。7、定兴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31日8时许,我所接到锅景茂报警称:自己与本村锅友发生口角后被锅友打伤。经审查,2014年10月11日我所对锅友打伤锅景茂一案立案侦查,并将锅友从其家中抓获,锅友对2014年8月31日8时许将锅景茂打伤致轻伤供认不讳。同日对锅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定兴县看守所出具锅友不适羁押证明,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现该人在家中务农。8、户籍证明信证实,锅友,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定兴县杨村乡南重楼村。9、锅景茂的申请证实,被害人锅景茂放弃要求赔偿,申请依法判决。10、被告人锅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家和锅景茂家是对门,我们村这几天挖沟安装自来水,在我们两家胡同的中间挖了一条沟。2014年8月31日8点左右,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准备赶集去,我刚出门,我的车就陷进沟里了,我村的锅顺义在不远处干活,我就让他帮着我推车,并且用铁锹挖了挖那条沟,这时锅景茂也出来了,他也帮着我推车,车出来后我就准备赶集去,刚走了不远,还是过不去,我就停车了。锅景茂媳妇就说“这是谁把这边的土弄走了”,我听后说“刚才我的车陷进去了,我跟锅顺义挖了挖,我也没有把土弄走”,我们俩交涉了几句,这时锅景茂就骂街,我听后也骂他,我们俩对着骂了几句,锅景茂就捡起地上的砖头要打我,我就说“你拿砖头拍我,你家有人”,大伙就拉着,他就往我身前凑着要打我,于是我就上手往外搪了一下,我的拳头就打在了锅景茂的嘴上了,之后锅景茂的媳妇就嚷嚷着说“你的牙掉了”,后来锅顺义就把我们劝开了,并让我赶集去。另证实锅景茂拿砖头没打到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锅友造成被害人锅景茂轻伤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锅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锅友当庭否认打伤锅景茂,但被告人锅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锅景茂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证人锅顺义、李素英的证言一致,能够证实被告人锅友用拳头打在了被害人锅景茂的嘴上,致锅景茂轻伤,且被告人锅友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锅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汪悦龙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