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昌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昌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586-8。法定代表人艾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春荣,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博,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昌容,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昌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98000元,并从2011年9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原告预交的213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姜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