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茂与夏长洲、王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夏长洲,王西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李茂,男,汉族。被告:夏长洲,男,汉族。被告:王西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与被告夏长洲、被告王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长洲位于宿州市金桂佳苑·干休所住宅小区1#楼0406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位于宿州市裕城花园小区6#楼05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被告王西芹位于宿州市东仙桥西区2号楼房���(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各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李茂、李建平坐落于宿州市南环小区2#楼031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68、20XX6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夏长洲位于宿州市金桂佳苑·干休所住宅小区1#楼0406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夏长洲位于宿州市裕城花园小区6#楼05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三、对被告王西芹位于宿州市东仙桥西区2号楼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四、对李茂、李建平坐落于宿州市南环小区2#楼031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68、20XX69号)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 磊 来自: